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34号
陈震:
本院受理原告刘晶与被告陈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晶支付24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5.28元、申请费1731.76元,合计6667.0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震负担。原告刘晶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667.04元,被告陈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6667.0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