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601号
蔡为杰: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蔡为杰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3650.00元(以¥100000.00元为借款本金,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4.6%)计算,从2023年1月17日暂计至2023年4月17日,共3650元,利息计至本金清偿为止。)共¥103650.00元给原告;请求2:原告黄海波对湛江市赤坎区调顺东二路38号滨海御景花园4幢2308房(证号: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56620号)拍卖、变卖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请求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3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