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378号
黎志平、黎志群、赵丽婷:
原告黎富与被告黎志平、黎志群、赵丽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黎志平、黎志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富赔偿15538.3元;二、驳回原告黎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5元,由被告黎志平、黎志群负担。原告黎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黎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00元,被告黎志平、黎志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88.45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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