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186号之一
陈红球、崔文娇:
原告广东冠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球、崔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红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冠晟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7250.34元及支付利息(以267250.3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冠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485.14元,申请费2394.35元,合计7879.49元,由被告陈红球负担。原告广东冠晟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合计9319.39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319.39元,被告陈红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879.4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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