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634号
邓万宁:
本院受理原告林燕与被告邓万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林燕负担。原告林燕可向本院申请退付7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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