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771号
文茂融:
本院受理原告温柏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24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13860元(利息以LPR计算,利息计至付清之日止,现利息暂计区间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3年6月21日)。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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