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509号
冼周兴:
本院受理原告陈耀雄与被告冼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耀雄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7.88元,减半收取计348.94元。原告陈耀雄可向本院申请退还348.9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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