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联章:
本院受理原告陈博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博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3元,由原告陈博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联章:
本院受理原告陈博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博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3元,由原告陈博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