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秋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秋全支付水泥款1087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4.8%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秋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2元,由被告林志明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陈秋全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04.7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