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141号
庞耀兴:
本院受理原告徐方全与庞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庞耀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方全偿还借款本金24905.96元及支付利息725.94元(以本金14905.96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二、驳回原告徐方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9元、保全申请费285.43元,合计517.22元,由原告徐方全负担20.51元,被告庞耀兴负担496.71元。原告徐方全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96.71元,被告庞耀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96.71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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