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420号
张芸芸:
本院受理原告林声东与被告张芸芸、袁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00元及借款利息75631.11元(从2023年5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19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10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保全购买保险花费45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总额共计3580131.11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九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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