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叶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叶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9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叶乐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公司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