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开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秋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开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秋全支付水泥款15495.78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秋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7元,由原告陈秋全负担112.54元,被告陈开成负担138.53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38.5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