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高林:
原告陈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高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英返还借款本金134132.25元并支付利息(以134132.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二、驳回原告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原告陈英负担972.09元,被告陈高林负担3432.91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432.9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432.9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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