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109号
祝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林与被告祝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祝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秀林支付货款5400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5400元为基数,从自2023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14.2%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祝飞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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