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915号
陈振源:
本院受理原告柯硕、欧小伍与被告彭振华、邱丽莎、林乐、林少女、李少兰、李爱旋、王秀琼、刘桂莲、冼国强、梁芳、陈振源、陈华余、李志华、陈小玉、周思强、王莉、第三人湛江市烟麻土产公司、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柯硕、欧小伍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柯硕、欧小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