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 民初2764号
陈方:
本院受理原告庞礼霞诉被告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礼霞偿还借款本金51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8.38元、申请费538.7元,合计1087.08元,由被告陈方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87.0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87.0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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