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515号
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冠:
本院受理原告张如意诉被告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冠车位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邀请监督卡、廉洁司法承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0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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