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517、2518、2519、2520号
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天童、杨莉、何悦渊、吕享晟诉被告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四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17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0803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0803民初2519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0803民初252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邀请监督卡、廉洁司法承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0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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