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704号
陈光泽、何美淡: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陈光泽、何美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被告陈光泽、何美淡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44006700114066515630)项下贷款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二、限被告陈光泽、何美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2945.65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9月11日的利息693.18元,此后息费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陈光泽、何美淡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华欣路8号C幢906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100156175号、10015617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5.01元,由被告陈光泽、何美淡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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