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73号之一
杨远帅: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摄与被告杨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杨远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华摄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为13203.29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1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4.2%计算);二、限被告杨远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华摄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陈华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22元,由被告杨远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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