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263号
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覃斌文与被告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杨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斌文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14元,由原告覃斌文负担174.53元,被告杨梅负担118.61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8.6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8.6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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