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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刑初191号公示判决
发布时间:2023-10-10 16:0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法〔20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件要求,现我院就罪犯陈美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内容具体如下: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陈美英,女,1992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21121008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临东村565号,现住址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交椅岭村7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9月26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

经依法审理,我院作出(2023)粤08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判决陈美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25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

罪犯陈美英在2023)粤08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欢迎广大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方式对罪犯陈美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事进行监督,具体方式如下:

1.电话监督号码0759-2368927,联系人陈助理;

2.来信监督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二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1008室,联系人陈助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十日

 

注:本公告于2023年10月10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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