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1627号
罗青文:
本院受理原告莫小兵与被告陈文教、黄如龙、罗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文教、黄如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小兵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莫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6.87元,由原告莫小兵负担1180.15元,被告陈文教、黄如龙负担4206.72元。原告莫小兵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206.72元,被告陈文教、黄如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206.7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