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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2258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9-12 18:1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陈妙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5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浩鑫支付报酬9000元及自2023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浩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被告陈妙玲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张浩鑫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3.2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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