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妙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浩鑫支付报酬9000元及自2023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浩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被告陈妙玲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张浩鑫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3.2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