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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266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8-29 18:1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林冠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66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燕聪偿还借款本金35733.73元及支付自2023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19元,保全费382.55元,合计735.74元,由被告林冠负担。原告李燕聪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735.7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35.7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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