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021号之一
陈韶华:
原告杨锦全与被告陈韶华、陈吉连、广州香榭丽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韶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锦全偿还借款本金308842.76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308842.7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限被告陈韶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锦全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锦全对被告陈吉连、广州香榭丽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杨锦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32.24元,申请费2580.75元,合计10212.99元,均由被告陈韶华负担。原告杨锦全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212.99元,被告陈韶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212.9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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