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787号
游惠聪、黄俏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游惠聪、黄俏霞、卢妃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游惠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4月10日拖欠的本金47539.12元、利息1166.59元、违约金1278.73元、手续费(其他费用)351.32元;并支付从2023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信用卡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限被告黄俏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9月14日拖欠的本金10684.99元、利息1158.45元、违约金563.53元、手续费(其他费用)169.67元;并支付从2023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信用卡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2.37元,被告游惠聪负担529.2元、被告黄俏霞负担59.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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