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26号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杰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在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拖欠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金46889元,以上合计金额46889元;请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