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503号
刘瑞奕: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林瑞忠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239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265.22元(利息以未付货款为本金,自2021年10月8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至2023年6月14日,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请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