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065号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区冬明、吴洁、黄嘉裕与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区冬明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1000元;二、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吴洁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7000元;二、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为47000元)原告黄嘉裕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金7000元;(以上补偿金合计金额7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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