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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253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9-19 15:4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黄保山

本院受理原告袁水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3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水胜借款本金13000元及支付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黄保山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袁水胜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6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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