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保山:
本院受理原告袁水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水胜借款本金13000元及支付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黄保山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袁水胜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6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