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连:
本院受理原告陆伟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伟瑜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截止2023年8月9日的利息21205.48元,自2023年8月10日起则按年利率14.2%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伟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8元,由被告陈连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陆伟瑜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16.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