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志、钟如健:
本院受理原告陈浩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志、钟如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浩川返还预付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志、钟如健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陈浩川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