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源:
本院受理原告乔子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姜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子轩借款24665元及支付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乔子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75元,由原告乔子轩负担62.37元,被告姜源负担441.38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41.3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