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市赛丝龙被服制品有限公司、钟华林:
本院受理原告伍连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湛江市赛丝龙被服制品有限公司、钟华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连春支付货款4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52元,由被告湛江市赛丝龙被服制品有限公司、钟华林负担。原告伍连春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050.5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50.5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