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汉武: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汉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华大借款本金16479.94元。二、驳回原告陈华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陈华大负担18.24元,被告吴汉武负担119.26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19.2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