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103号之一
梁德天:
本院受理原告梁思明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梁思明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梁思明已预付71.13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32李诗诗 2368908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