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122号之一
湛江市联建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忠与你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何忠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何忠可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32李诗诗 2368908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