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59号
陈华文:
本院受理原告朱俊霖诉被告陈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费用3日×545元=1635元。(根据2023年4月17日-2023年5月16日原告合法营运网约车金额流水计算得到16726.99元/30日=557.5元,除去充电费用约12.5元/日,停运损失费545元/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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