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 民初2341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丽清与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丽清经济补偿金19484元;二、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黄丽清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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