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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 民初2344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 民初2344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景芬与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4内支付原告彭景芬经济补偿金22600元;二、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彭景芬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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