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063号
陆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裕培诉被告陆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陆国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孙裕培偿还借款本金76600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2、驳回原告孙裕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