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67号
黄华轩:
本院受理原告陈土兴与被告黄华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华轩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土兴支付欠款14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6.6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黄华轩负担。原告陈土兴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726.64元,被告黄华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726.6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