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770号
郑仕浩、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郑杨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郑仕浩、李娟向原告郑杨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6.2%从2020年2月20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时止,暂计至2023年4月28日为52335元);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