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893号
郑斯煌:
本院受理原告张在蓉与被告郑斯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郑斯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在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70.0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郑斯煌负担。原告张在蓉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8770.07元,被告郑斯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8770.0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