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023号
曹马福:
本院受理原告苏海娟与被告曹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曹马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海娟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1、以19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2、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3、以尚欠借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苏海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曹马福负担7991.24元,由原告苏海娟负担868.76元。原告苏海娟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991.24元,被告曹马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991.2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