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01号
吴晓茜: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宁与被告吴晓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宁与被告吴晓茜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家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01号
吴晓茜: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宁与被告吴晓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宁与被告吴晓茜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家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