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149号
谢日珍:
本院受理原告梁华京诉陈国雄、谢日珍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暂停支付被申请人陈国雄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军民8号金沙湾新城海怡园1栋7门502房[证号:粤(2016)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02357号]及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军民8号金沙湾新城海月园9栋1门302房[证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48245号]拍卖款中的剩余款项300000元[执行案号:(2022)粤0803执615号],暂停支付期限为三年。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费2020元,由败诉方按比例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