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27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伟与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志伟经济补偿金63610元;
二、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陈志伟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